《酒类流通随附单》的通知
2010-09-17
按照商务部2005年颁布的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》第14条、15条的规定,各企业购进酒类商品(啤酒除外)时应向供货商索取《酒类流通随附单》(以下简称《随附单),现重申相关要求,请各企业遵照执行。
1.各企业在今后采购酒类商品时必须看到《随附单》再收货,《随附单》的内容与采购货品对应,并加盖供货商印章。凡是没有提供《随附单》的,企业要拒收该批货物,直至供货商提交《随附单》为止。
2. 各企业每采购一批次酒类商品都要有对应的《随附单》,《随附单》列入购货台帐,各企业必须妥善保管,保留三年。
3. 经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检查,凡是未能提供《随附单》的企业,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。
目前全聚德集团已经执行,望各采购企业和供应商严格按照以上条款执行。
首旅集团集采中心
2010年9月17日